各单位:
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文件通知精神,现就2025年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时间
2024年11月4日-11月11日,受理2025年全年项目申报。
二、申报办法
(一)港澳参与单位
香港高校: 香港大学、香港中文大学、香港科技大学、香港理工大学、香港浸会大学、香港城市大学、香港都会大学、香港教育大学、香港演艺学院、岭南大学、珠海学院、香港树仁大学、香港公开大学、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学院、香港恒生大学、香港职业训练局专业教育学院、香港专业进修学校。
澳门高校: 澳门大学、澳门理工学院、澳门旅游学院、澳门科技大学、澳门城市大学、澳门镜湖护理学院、圣若瑟大学
(二)项目条件
1、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,对推动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、促进“双一流”建设具有积极作用。
2、申报项目按类型分为联合培养、教学科研、创新创业、实践交流4类。其中:
联合培养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、研究生联合培养,学分互认,交换生等项目。申报时应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,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。
教学科研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、教学实习、科研交流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。申报时应有明确的科研计划,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。
创新创业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、创业辅导、企业实习等项目。申报时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,有明确创新创业计划,且能充分调动资源,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。
实践交流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、社会实践等项目,项目设计应含有细化日程安排。
3、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
长期项目指学习、科研、实习时间3个月(含)到1学年(含)的项目;
短期项目指学习、科研、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。
(三)资助方式及内容
1、教育部向内地高校提供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,主要用于支持组织港澳高校学生、带队教师来内地学习、教学科研、创新创业、实践交流实习的经费。教师讲学活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。
2、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参照《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》及有关文件执行。
三、申报流程
由各单位组织教师提供符合要求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材料,提交给校港澳台办,再由校港澳台办统一组织网上和书面材料申报。
请各有关单位抓紧时间积极组织项目申报,认真填写《项目申请书》(见附件1,申请经费请按照附件2资助项目拨款核定标准计算即可),务必于11月11日前将《项目申请书》电子版及纸质版、《项目确认书》(附件3)原件提交(发)给校港澳台办。
联系人:孙晓辉,0551-63602486,gat@ustc.edu.cn;刘雅倩,0512-65007202,yaqian@ustc.edu.cn。
(国际合作办公室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