院内各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26号)、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)等法律法规要求,自2026年11月1日起,高研院向校外自然人发放劳务费时,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。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适用范围
院外自然人提供的以下七类应税服务:研发服务、软件服务、设计服务、咨询服务、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、文化服务、教育服务。校内常见酬金业务类型:发放校外专家咨询费、讲课费、评审费、技术服务费等。
二、 计税规则
每人单次(日)不含税发放金额≥1000 元的,全额代扣代缴增值税;不足 1000 元的,不代扣增值税,但高研院仍需按规定完成税务申报;同一天多次向同一自然人支付酬金,合并计算。
(一)增值税征收率:1%(根据现行政策,减按1%征收,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)
(二)附加税费征收率:
1.城市维护建设税:增值税额×7%×50%(根据现行政策,减按3.5%征收,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)
2.教育费附加:增值税额×3%
3.地方教育附加:增值税额×2%
注: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12号)规定,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,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三、 重要提醒
财务报销系统整体升级:2026 年 10 月 29 日
请各位师生于10月28日之前完成酬金填报、审批,以免影响后续发放。
已挂单的酬金发放单据,请于10 月29日前完成处理,逾期未办结的单据将统一作退单处理,待11月按新规定重新填报办理。
咨询电话:0512-65007167
特此通知。
财务处
2026年10月27日